七年級女孩:『怎樣?有種你咬我阿』
店長:『你什麼態度?再怎麼說我年紀比妳大 也是你的主管 我在跟你講話 你看都不看一眼』
七年級女孩:『不好意思 我習慣跟人講話不看對方』
店長:『既然我的管理你沒法接受 那好吧 麻煩請你主動離職』
七年級女孩:『你要fire我阿 好阿 根據勞基法 你要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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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之前在店裡精采的對話
該日打烊後 店長找了我討論勞基法的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雖然還沒當老闆之前 就常常在思考這類的問題----員工的聘用與解雇
一些已開店的前輩依據自己的經驗 就曾提供一些適合自己性格所發展的解決方式
像某K店老闆姊姊說:『我相信人性本善 所以來應徵的我都會聘進來 日後再運用自己善良的個性
           去開導教化這位員工能為己用』
不過
日後再去請教這位K店老闆姊姊:『那個員工怎麼不做了』
K店老闆姊姊表示:『那個人工作態度惡劣 我教不動 就留給別人去嘎喜(教訓的台語)』

我曾把這位K店老闆的聘僱原則拿去請教N店的老闆
『我不認同那位老闆的講法』N店老闆自信滿滿的說道
『我是學企管出身的 而且我比較相信人性本惡 如果一開始就選人不當 
 只會加重日後經營上的成本 所以一開始的面試徵人非常重要』
N店老闆一邊說著 一邊舉出若干偉大的企業家和學者所說的名言跟我解釋道
一樣的 
若干日後我到店裡詢問『怎麼沒看到之前你一直在稱讚且很慶幸自己應徵到的那位優質員工』
『阿就每次出問題 跟他講話都很累 在找他溝通之前 都得自己私底下心裡先排演一遍 』
N店老闆自覺得受委屈似的講道
『這樣你就fire人家喔』
『沒有 我都對他很好 是他自己提出辭呈不幹的』

姑且先不論勞資雙方誰對誰錯 也不論要怎麼聘僱才能聘僱到為己所能善用的員工
在我之前所遇到任何例子 都是員工自己本身沒法接受而主動提出辭呈
(沒法接受老闆的人事管理方式 或是老闆的經營模式)
跟老闆主動要求資遣費 這倒是頭一遭

『其實根本不用主動fire 像我現在遇到的一個員工 我就很明示跟他說 
 「那你要做到什麼時候 我配合你」』 
一位自己經營麵包店的女客人很有經驗的跟我談起他最近遇到的員工問題和解決方式

『你不用去跟他講什麼 這家店已經有它養成的文化和氣候 
 不適用的人他自己會知道自己不適合這裡 他會自己主動提出離職 你根本不需要去講什麼 
 只要繼續去維持你店裡該有的原則就好了』
K店的老闆姊姊也以經驗談的方式跟我傳授一些管店秘訣

他們的方式都是"不戰而驅人之兵"
不過遇到這次的情形 店長決定用第十二條第二款來拒絕支付資遣費
但因為牽涉到第三者在場的人證可能無法構成
所以也順便查了一下 萬一抗辯失敗所要支付的資遣費該為多少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根據這位七年級女生 一個月的平均薪資是26000 在職7個月
資遣費為26000*7/12*0.5=7583元


雖然這件事情發展到最後 該是那位七年級女生有接受其他長輩的勸導和利害分析
所以改為主動提出辭呈作為結束
不過也拜這次的事件
讓我又多學了一課 但是希望不會有派上用場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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